产学研合作领域(政策咨询)
专题二十四:产学研协同创新成果转化项目(专题编号0901)
(一) 专题内容。
1.主要内容。
深化广东省与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的产学研合作(以下简称省部院产学研合作),组织全国重点高校、科研院所与广东企业开展合作,吸引高校、科研院所的成熟高新技术及创新成果在广东转化及应用,促进广东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该专题主要支持技术成熟度高、市场应用前景好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产品的中试、工程化应用、示范推广等工作。
2.重点支持内容
(1)前期通过开展省部院产学研合作研发已形成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项目成果在产品性能、工艺技术方面有较大突破;
(2)已组建省部院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新型研发机构、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院士工作站、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各类产学研创新平台的单位牵头组织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
(3)各地市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全面合作协议的系列重大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
(4)国防科工系统高校、科研院所的民用科研成果在广东转化和产业化;
(5)国家在广东已建和在建的大科学装置(散裂中子源、超级计算等)的技术推广与产业化应用项目;
(6)鼓励和支持粤东西北各地市积极与高校、科研院所对接合作形成的成果转化项目。
(二) 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在广东省内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与广东省内外高校或科研院所等联合申报。
2.联合申报单位签有责权利明确的项目合作协议,分工和进度明确,经费预算合理,知识产权归属清晰。
3.申报项目应明确具体的关键技术、产品或装备、系统等,量化的技术指标和项目实施期末的经济考核验收指标。部分行业应用性较强的产品(装备、系统)能够形成批量生产或应用示范。项目实施后对企业技术进步和地方经济发展有较明显带动作用。
4.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牵头申报,企业须具有相关研发条件、技术团队和中试工程化能力,能确保项目实施的投入、配套设施和条件。高校、科研院所须具备与项目相关的具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技术团队和科研设施。
5.项目负责人原则上须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完成该项目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生产实践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
6.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3年。
(三) 纸件及附件要求。
申报单位需按申请书要求提交相关附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并提交联合申报单位合作协议。
(四) 支持方式、强度。
经专家评审择优立项支持,采取事前资助方式,每项资助100万元。
申报要求
(一) 粤港联合创新项目和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2017年广东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前沿与关键技术创新类项目(粤港联合创新领域)指南的通知》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申报2017年度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专项资金项目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二) 项目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属于国家和省鼓励发展的科技领域。
(三) 申报单位原则上为广东省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等(公益研究与能力建设类不接受企业牵头申报,鼓励产学研结合),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体指南另有要求的,须一并遵循。
(四) 项目申报内容。项目一经立项,将根据申报书内容转化生成合同书,项目申报书所填写的人员信息、研发内容、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安排等内容在签订合同时不可修改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仍可按规定程序进行合同书变更),请申报人慎重填写。
(五)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或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进行申报或通过资格审查:
1.项目负责人或企业法人有省级科技计划项目3项以上(含3项)未完成结题的或有项目逾期一年未结题的(应用型科技研发专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企业研发费等后补助项目、自筹经费项目除外);
2.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规行为的;
3.同一项目通过变换课题名称等方式进行多头申报的;
4.项目主要内容已由该单位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申报并已获得省科技计划立项的;
5.项目未经主管部门组织推荐的。
(六) 主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与申报项目内容相关的基础和能力,所有申报资料均必须真实可靠,各单位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申报单位报送纸质材料时,须提供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可与其他材料一并装订)。
(七)项目申报必须按照阳光政务平台申报要求填写规定格式的申报书及项目可行性报告,申请财政支持1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攻关类项目要求提供查新报告,各专题指南规定的相关附件在申请时也必须同时提交,未按规定提交者,视为形式审查不合格。申报单位应认真做好项目经费预算,申请财政扶持经费的强度不得超过申报指南指引。